2.
26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停車位,無漏水,頂 樓有一工具間增建。又據測量增建筆錄所載,頂樓工具間由木板簡易搭建,有木門可開啟,未 有可與房屋相通之內梯,僅能由樓梯間之樓梯抵達,工具間內無水電、瓦斯。本件係拍賣建物 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4.
6620建號建物係26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3月12日新北 拆認二字第1152207611號函覆,如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 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 注意。面積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10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56023262號函檢送之建物 測量成果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 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