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50─6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050─
4.
1050─6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拍賣標的由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050─
5.
1050─6地號土地地界相連,現況有樓房(掛有阿本羊肉招牌)、平房建物,其中門牌為中山路一段80號。
6.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據鑑價報告所附之彰化縣彰化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1050─1地號屬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1050─6地號屬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