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1地號土地有部分水泥 路、部分空地、部分鐵皮屋坐落、部分磚造鐵皮工寮坐落、部分水池;126 地號土地為鐵皮屋坐落;127地號土地有部分水池、部分水泥路;175地號 土地為四寮坪3號房屋部分坐落。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屋等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17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 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