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6為相毗鄰之水泥空地。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 員稱:編號1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巷道,上有一金爐,編號3土地為巷道,編號 4土地為廟前空地,上有搭建棚架,編號
5.
7土地坐落部分廟宇(保慈宮),編 號6土地為水泥空地。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 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