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在場人稱兩建物之廚房相通,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許志益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則 由非建物所有人之同案另一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編號1建物點交,編號2建物依82年廳民 二字7829號要旨不行點交。另建物均坐落於編號1土地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編號2土地則 為共有地,依本院109年度訴1180號判決主文所示,為道路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 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注意。
3.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 (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 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 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9.
4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 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 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