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2春58438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59之1號

1拍 部分點交 待拍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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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21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750
保證金:
150
總坪數:
112.2
坪單價:
6.7萬/坪
持分地坪:
127 坪
公告建坪:
112.2 坪
總現值:
109.2 萬
拍後增值:
-460.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04.2 坪
增建坪:
8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吳采凌
吳采凌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義諾房產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段17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福興鄉 文昌段 1820-14地號,面積 351 m2,持分 1/1,470 萬
2.
彰化縣 福興鄉 文昌段 1820-16地號,面積 207 m2,持分 2/6,100 萬
建物 (4)
1.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59之1號,建號 16,持分 1/1,85 萬
地面層:83.78二樓層:88.45合計:172.23 (加強磚造、2層樓房、住家用)
2.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59之2號,建號 17,持分 1/1,85 萬
地面層:83.78二樓層:88.45合計:172.23 (加強磚造、2層樓房、住家用)
3.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59之1號,建號 277,持分 1/1,5 萬
屋頂突出物:7.59合計:7.59 陽台4.11平方公尺。 (住家用)
4.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59之2號,建號 257,持分 1/1,5 萬
合計:0.0 屋頂突出物10.74平方公尺、陽台4.11平方公尺。 (住家用)
法院筆錄 (5)
2.
查封時據在場人稱兩建物之廚房相通,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許志益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則 由非建物所有人之同案另一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編號1建物點交,編號2建物依82年廳民 二字7829號要旨不行點交。另建物均坐落於編號1土地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編號2土地則 為共有地,依本院109年度訴1180號判決主文所示,為道路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 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注意。
3.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 (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 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 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編號
9.
4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 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 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福興鄉 文昌段 1820-14地號
351 m2 × (1/1) × 2,600 元 - 470 萬元
= -378.7萬元
2.
彰化縣 福興鄉 文昌段 1820-16地號
207 m2 × (2/6) × 2,600 元 - 100 萬元
= -82.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5
2拍 部分點交
894.3 坪 / 564.2 萬
2024/5/15
2拍 不點交
223.2 坪 / 304 萬
2024/5/15
2拍 不點交
75.6 坪 / 48.5 萬
2024/6/4
1拍 不點交
120.7 坪 /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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