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上除併同拍賣之建物外,尚有不在拍賣範圍內數建物坐落,基地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併同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謝達樟在場稱建物有漏水、壁癌、牆壁龜裂情形,由繼承人及債務人叔叔共同使用,叔叔目前居於北部,約一個月回來住一次,被繼承人於家中出血死亡,無外力介入;惟另一債務人謝惠文陳報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則本件於拍定後,建物之部分得點交,另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定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應就全部標的含建物一併買受,得標人不得拒絕;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案拍賣建物,除債務人之陳述外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