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
2.
11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318巷31弄2號建物西方之土地, 1168距離50米、1169距離80米、1170距離90米、1171距離100米,其上均為 雜木林,無建物占用。117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206255背對 道路對面之土地,其上有無門牌之建物占用。117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206255旁之巷道,為道路用地。117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 定位編號206255旁之土地,其上有無門牌之建物占用。
3.
1178地號土 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318巷
4.
57號建物之土地,有上述 門牌建物及鐵皮車庫占用。11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318巷 57號建物北方約40米土地,118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北方約60米土地, 118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北方約90米土地,其上均為雜木林。
5.
119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318巷67號建物西方之土 地,1186距離約50米、1188距離約60米,1194距離約90米,其上均為雜木 林。
6.
上開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及地上物均未在拍賣範圍 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 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 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 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 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9.
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示,本件拍賣標的11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 農業區養殖用地、
10.
11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