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現場執行時,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債務人鄺梅琴為其 兄嫂),本件為三層樓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由2建物共用,門牌位於2建物中間,本件建 物為面對建物之左方建物,屋內牆壁有壁癌、龜裂,債務人家屬稱建物有漏水情形,惟無海砂 屋、輻射屋、火災,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由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占用同段 1001號土地,使用關係不明,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 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8.
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 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