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稱房屋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有稍微漏水,標的建物為 三層樓未保存登記透天,頂樓有突出物。債務人表示標的建物無出租他人,為其一人自住,土地 應為先祖輩繼承而來,並無向他人承租土地。經檢視屋內,一樓擺有神明桌,二樓有部分壁癌, 三樓房間、梯間壁癌明顯,牆壁有裂痕,四樓亦同,三樓頂層突出物前後兩側均有透天平台,屋 內各房間擺有生活家具及放置垃圾,整體屋況老舊、破裂。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並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經土地所有 權人吳O幼訴請拆屋還地勝訴確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