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土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 圍,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有無合法座落權源,請應買人注意。又因拍賣標的為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本院於拍定後無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僅能核發拍定證明,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 發之拍定證明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上開建物為整 棟違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又本院 公告所載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日後不得因面積不 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執行測量程序以及函請警局查訪調查,現場均無人在場及應門,於執行 測量程序開啟門鎖入內,該屋屋內有傢具、生活物品、雜物及衣物,屋外亦有債務人姓名之 信件,推定應是由債務人居住於此,拍定後點交,惟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力調 查,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且如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拍定人對本院點交與否之決定有異議,須經由本院裁定 及異議程序確認是否點交,此異議程序恐耗費相當時日,且若經異議程序確定不點交本件標 的,買受人亦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投 標。
4.
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本院依職權函詢相關單位查詢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經調查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 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 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