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112年12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 界陳稱,本件1666-15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50之3號建物至同區府中 路143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債權人代理人在場表示本件建物係由債人自行居住使用,出入均 由內梯進出;嗣債權人於112年12月11日具狀表示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李奇霖一人居住使 用,一樓有後門可通往社區管理室(有通道可進入館前西路),
3.
二樓間有獨立內梯通行 上下樓層,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 件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 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 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5.
本件1666-15地號之使用分區為板橋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 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請應買人注意。
6.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11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22285199號函所載,1666-15地號係72使 字第1671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95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11.
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 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