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31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民權路202巷9弄2號至16號建物前方之巷道既成道路,及2號建物旁整排攤位及其前方巷道土地,攤位最後有髮型屋、11弄1號車庫肉攤等均有占用到本土地,民權路202巷11弄1號至15號建物前方巷弄道路亦有占用。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本地號部分土地為60使字第830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計畫道路及現有道路。本件將於拍定後踐行民法物權編8之5條規定,公告優先承買程序,將耗時,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