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一樓目前為空屋,債務人居住於二樓,房屋有龜裂及漏 水情形,
2.
二樓由公共樓梯間出入,沒有內梯,嗣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測量頂樓增建,債 務人在場表示
4.
五樓均由二樓出入,沒有公共樓梯,並表 示有漏水情形等情,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因係拍 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5.
增建部分 (與主建物間有內梯相通,非獨立建物)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 異議。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47年11月23日,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 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 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 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 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