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
2.
377─1地號土地約位於中和區福祥路90巷7弄19號房屋旁之三角空地,為道路用地,上無地上物。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依新北市政府回函:本件3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37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筆地號均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公所回函:本件土地查無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之資料,亦查無土地三七五租約登記記事。惟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