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執行標的為新北 市中和區637巷15弄之既成巷道。另於本件查封時(編號2:21分之
4.
,地政 人員指稱本件標的位於新北市中和區637巷15弄2號至4號建物旁之道路用 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 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 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新北 市政府113年12月17日新北府測字第1132510856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 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6.
本件土地係68中使字第3858號使用執照(67中建字第4263號建造執照)之建 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007266號函可 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 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 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區分建 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 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 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 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
7.
另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