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月2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履勘,本件225建號建物現場大門深鎖,敲門 按鈴均無人回應;340及341建號建物為停車場,大樓管理員呂組長稱,債務人公司配賦「B2-04 8」、「B3-168」及「B3-170」號車位,現場查看車位上未停放車輛。債務人於114年2月3日具 狀陳報本件建物已出租給第三人「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13年12月15日至122年11 月30日。依建物謄本記載建築完工日期為82年4月19日,其屋齡約為32年。
3.
本件建物與第三人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係成立於查封(112年11月30日) 後,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點交。
4.
本件建物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 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 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 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 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 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相關單位回函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 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 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 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 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5.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 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