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3地號坐落於門牌號碼中正路414號之 東南角落。139地號:坐落於中正路414號之後方L型巷子,有電燈桿077538旁之 2建物占用。329地號:位於連城路265巷14弄2號轉彎處。本件僅拍賣土地,不 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3.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5.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133地號係屬68中使字第2344號使用執照(67中 建字第2110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329地號 土地係屬68中使字第2346號(67中建字第2109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建築基 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 於其他共有人。如專有部分所有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符合該 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主張;又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 拒絕應買。
8.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