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依據本院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表示債務人與其同住於該處,為自住,拍定後點交。
4.
依據本院查封時,債務人父親表示有車位,位於B3-107號,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 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 請應買人注意。
8.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 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 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 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 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 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 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 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4.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