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現出租予第三人,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建物共 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另查,依建物外觀查看,於54建號(1樓、2樓)之垂直上方似有增建物。惟依本院現場勘 查,該增建物與本標標的並無共同出入口,而是與門牌號碼「新北市永和區中興街52巷4之1 號」共用門牌和出入口,該建物之出入位置亦須經由新北市永和區中興街52巷4之1號之第三 層,可認定非本標拍賣標的之增建,請應買人一併注意。
4.
不動產依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 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5.
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 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