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定期日會同管區及鎖匠開鎖入內,履勘房屋 使用現況。115年5月20日現場勘驗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債務的的太太、兒子、我住,債務人 未住在。車位的部分為債務人的太太負責,我不知道。總幹事稱每一戶都有一個車位,但未固 定,車位為抽籤,上次抽是108年開區權會提議,重新分配時才會再抽,所以車位非專有。
3.
本院於115年6月6日命債務人配偶及母親查報房屋使用情形,惟其等並未為相關陳報。另本 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全戶資料,債務人及其配偶、母親均設籍於本件拍賣標的物址,債務人為 戶長,本院認定債務人之配偶及母親基於債務人家屬關係,而對執行之不動產有管領力者,仍 以債務人為占有人,拍定後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