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3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 區晉江街18巷42號、44號、46號、48號、50號、52號54號建物坐落及牯嶺街95 號、89號、83號、81號及91號至81號之間兩間無門牌號碼建物坐落;顏○賢稱9 1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係基於買賣,惟依其提出與第三人周○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資料,買賣標的僅為房屋,且未提出分管協議;林○龍稱83號建物係基於買賣 占有,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為證,惟未提出分管協議;其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 不明,並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 覆,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 有上開建物坐落其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