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3932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余0居住使用,租期自113/11/10起至128/4/30止,租金部分自113/11/1起至114/4/30,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元;自114/5/1起至119/4/30,每月租金1萬元;自119/5/1起至124/4/30,每月租金2萬1千元;自124/5/1起至128/4/30,每月租金2萬2千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576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5年2月1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1472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2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8994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系爭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