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145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當時建物承租人之先生)在場陳稱,其基 於租賃關係承租該房屋,租期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訂有書面契約且當場提 出影本,租約已到期,拍定後點交。311-2地號土地為位於門牌號碼同安街37號北方的花圃。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3805號 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5年2月3日會輻字第1150001635號 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5年1 月3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5300686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115年1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8491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 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