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在場債務人之股東林○照稱,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水源路153之1號與155號(155號所有 權人為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打通共同使用,其大門出入口在153-1號。查封時由債務人(即域 成股份有限公司)與麗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寶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各公司均省略「股份有限」)共同使用中,有無訂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不明。惟上 開各公司於查封後查報使用情形為:?震聯公司與債務人公司訂立共同使用契約,?寶發公司 及麗友公司均與債務人公司訂立租賃契約。期間均自115年1月1日起至135年12月31日止,拍定 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 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 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7年12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114年9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37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 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086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 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4年9月4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4302 657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