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4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汀州路1段125巷11號 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件係66使字第1105號使 用執照(65建(古亭)(泉)字第110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 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 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 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 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 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7.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