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25 巷20弄2號後方之梯形土地,其上有道路(18弄)及部分鐵皮棚架;726地號土地 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25巷20弄6號後方之土地,其上有道路(18 弄)及部分鐵皮棚架。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地上物坐落 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 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 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 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9805號函,7
6.
726地號土地係58使字第1569號使用執照(57建(雙園)(汕)字第2號建造執 照),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 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 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 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 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