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法院 114樂229061

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72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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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20 週四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3
保證金:
18.6
總坪數:
1
坪單價:
88.9萬/坪
持分地坪:
1 坪
總現值:
74.3 萬
拍後增值:
-18.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三種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北市 萬華區 莒光段一小段 722地號,面積 8 m2,持分 266/1000,57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2.
臺北市 萬華區 莒光段一小段 726地號,面積 5 m2,持分 266/1000,36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法院筆錄 (6)
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25 巷20弄2號後方之梯形土地,其上有道路(18弄)及部分鐵皮棚架;726地號土地 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25巷20弄6號後方之土地,其上有道路(18 弄)及部分鐵皮棚架。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地上物坐落 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 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 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 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9805號函,7
6.
726地號土地係58使字第1569號使用執照(57建(雙園)(汕)字第2號建造執 照),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 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 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 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 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10.
抵押權拍trial。
土地增值 (2)
1.
臺北市 萬華區 莒光段一小段 722地號
8 m2 × (266/1000) × 215,000 元 - 57 萬元
= -11.2萬元
2.
臺北市 萬華區 莒光段一小段 726地號
5 m2 × (266/1000) × 215,000 元 - 36 萬元
= -7.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4
1拍 點交
29.7 坪 / 3,470 萬
2026/7/21
1拍 點交
32.1 坪 / 3,760 萬
2026/8/4
1拍 不點交
29.2 坪 / 2,391 萬
2026/7/21
1拍 不點交
134.1 坪 / 33,960 萬
2026/10/15
1拍 不點交
0.5 坪 / 4.2 萬
2026/8/4
1拍 不點交
3.8 坪 / 650 萬
2026/7/24
1拍 點交
25 坪 / 4,290 萬
2026/7/9
1拍 不點交
2 坪 / 440 萬
2026/7/9
1拍 點交
1 坪 / 128 萬
2026/8/18
1拍 不點交
0.4 坪 / 8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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