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其上坐落門牌號碼 「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28之1」建物,並包含前方騎樓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 使優先承買權者,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土地係63使字第0263號使用執照(61建(古亭)(廈)字第001建造執 照)之建築基地範圍,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 築物基地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上開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