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98地號上坐落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萬華 區莒光路112巷9弄15號建物,及目測門牌號碼「9弄17號」距對面路燈8公尺處 (地形圖上397地號旁之虛線),現況為地溝;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 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4.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投標 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