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其上有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95巷107號、105號、103號、101號及101號旁無門牌建物、及晉江街18巷62號、 64號、66號、68號、70號建物坐落;陳○嬌稱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 惟未提出分管協議;李○福稱101號建物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惟未提 出分管協議;其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並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 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 宅區。
2.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 覆,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 有上開建物坐落其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2 日函復本件債務人無本件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上建物之所有權。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 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 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 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 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 買權,始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