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經本院定期114年8 月5日現場履勘結果:共有人王海寧之子持鑰匙開啟門鎖入內,其稱本件建物為共有人王中正自 行居住使用,惟其不在家。
3.
依共有人王中正之戶籍謄本所示,其於上開履勘之日前已死亡。是如共有人王海寧之子上 開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 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 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 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