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陳稱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15巷內道路用地(起自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17之1號建物至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15巷12號建物),土地上無建物,惟實際使用狀況,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仍請投標人逕自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因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函所示,係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4.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