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抵押權拍定後塗 銷。
3.
經查,債務人未居住於本件標的建物內,由其他共有人居住中。
8.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 另未發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另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曾有受理6件救護案件。又依鑑定報 告稱,該標的之土地為住宅區。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 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 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 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 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 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 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 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4.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