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位於電線桿興南幹63一支2西北方約332公尺處雜木林,上有鄧公嶺登山步道、一紀念碑及兩處鐵皮屋,惟鐵皮屋現無路可達,本件土地之確認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查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關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人陳志銘債權債務之部分拍定後塗銷。
8.
本件4筆土地使用分區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風景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0.
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