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877地號土 地位於路燈編號089073左前方,現況為雜木林,其上無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877地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有「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11 月9日已起訴證明書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5年度補字第3527號提起 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中」之一般註記事項,經函詢地政事務所,該所表示於辦 理拍賣移轉登記時原註記內容將一併轉載,如欲塗銷該訴訟繫屬註記應由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取具原審法院發給塗銷之證明文件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註記 登記,或由原審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函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註記登記。前開 註記事項拍定後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 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土 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中和區公 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 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