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無人應門。法院履勘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該屋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屋況無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地震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地政事務所人員測量後稱增建部分為後面天井及門口前方。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463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