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4年11月19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時,地政人員稱:619地號土地 位於編號07235路燈往東南方約148公尺,其上有鐵皮屋、高壓電塔及大型儲水 桶,須從登山口行走登山步道20至30分鐘才能抵達;623地號土地位於編號0723 5路燈往東南方約244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24地號土地與623地號土地 相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32地號土地位於編號07235路燈往東南方約360公 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33地號土地與632地號土地相鄰,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636地號土地與633地號土地相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上 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 (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依新 北市中和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本件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 階段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風景區」,均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 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 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 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 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