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月10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進行假扣押查封登記(本案調假扣押卷執行),本標的位置在中坑幹65B6157AB51電桿往東南方55米處,其上有放置器具、雨棚及水泥地面。然確定地界須另外請地政進行鑑界程序,故本件不予點交,現場狀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依據鑑定報告內容,本土地區域內多有墓地,少有買賣交易,區內有保護區、墓地以及垃圾處理廠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