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 局函覆:目前由第三人楊○娟居住使用,其表示有兩套衛浴無法使用。第三人楊○娟陳稱其為 房屋實際所有權人,僅係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3.
經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該屋無增建,但屋內有內梯;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 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 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再行投標。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