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現場有承租人曾○○在場稱該標的係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屋另有停車 位,位於B1。另經承租人曾○○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債務人,租賃期限至118年2月28日 止,有承租人陳報租約影本及本件債權人會警查報現場房屋使用情形所附承租人陳報租約 影本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4年12月10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考。惟實際使用狀 況,仍請投標人至現場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463,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 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 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 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 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 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 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 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