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5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與妻子自住,編號37號車位已出租。依債權人陳報之 租約,租期分別自114年2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第1份,每月租金新臺幣4500元)、115年2月1 日起至116年1月31日(第2份,每月租金4800元,若一次繳納12個月為每月4500元),因本院查 封後第1份租約至115年1月31日已到期,拍定後建物(含停車位)點交。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7.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