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為79巷9弄2號前巷子,和電線幹238分之1號轉入之整條巷道。拍 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 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 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3.
第460條之1規定 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拍定後須通知 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
4.
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覆,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