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4地號土地為路燈編號085481旁之49巷 3弄1號與2號間、興南路一段49巷8號對面之巷道,呈現U型地。其上有2層樓鐵 皮屋全部占用。
8.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
9.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12.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