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2月18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地政人員稱系爭地號土地位於104 427號電線桿至安樂路147號對面之土地,有部分道路用地,深度延伸至安樂路5 0巷1弄1號前之停車位空地,系爭土地上疑似有永和李先祖宮廟部分占用,惟實 際情況仍應以實際測量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款規定,變賣共有物時,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