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嗣於執行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 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稱該屋無增建,債務人稱該屋現為本人自住使用,並稱該屋無海砂屋、漏 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於本件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仍為本人居住使用,房屋 無增建或變更,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 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3.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勘估當時位於華國大廈社區華廈住宅,另查應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 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 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