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4年1月22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所在位置約略位於電線桿「烘爐幹9A(B
4.
」後方之「艾普頓空調」鐵皮建物屋角往東方約58米處,另一側位於往北約132米處,最深處約往東北方144米處之位置,據地政人員表示:742地號為空地及雜木林;682地號上有鐵皮屋、其餘為雜木林;744地號上有鐵皮屋、其餘為雜木林;744─1地號為空地;798地號為空地及雜木林;740地號為空地及雜木林(地政人員表示之前為水路,現已乾涸)。另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先前為國軍彈藥庫,現彈藥庫已遷走,原先放置彈藥之坑洞已填平,並表示土地上有很多蛇。上開鐵皮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另依中和區公所回函:
6.
798地號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特種工業區」;744─1地號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農業區」。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
8.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