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在場,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物。查封時,地下車位編號
3.
1000上 無停放車輛、車位編號23上有停放車輛、車位編號24上有停放車輛。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員警查訪房屋現況,該址皆無人應門、居住,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4年6月2日 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31123號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 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6.
1000號,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 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 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8.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 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 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 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 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