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3‧26履勘時,請鎖匠開啟1樓大門至3樓,敲門無人回應,地政人員表示該建物因道路拓寬,有部分滅失,3樓與1樓(5268建號)拆除情形及面積相同,房屋現況與謄本不符,地政表示無增建,內放置很多雜物,嗣於114‧6‧9再次履勘,債務人不在,請鎖匠開啟1樓及3樓大門,並請地政人員就現況測量,屋內格局不方正且不規則,類似2個三角形拼接,嗣地政陳報複丈成果圖到法院,查建物登記謄本面積為65‧99平方公尺,滅失後面積為34‧62平方公尺,本件拍賣後點交。
6.
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955地號、5271建號有無經政府機關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經回覆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為辦理萬華─板橋專案鐵路四軌地下化工程,奉准徵收許秋吉原有板橋區光仁段955─2地號(84‧6‧5逕為分割自955地號)土地及地上物,公告徵收該土地,地價補償費業經許君於84‧10‧9領訖,地上物部分,未一併公告徵收,由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自行協調補償。嗣交通部鐵道局函覆,地上物於85年與地鐵處達成全拆協議,並給付建物補償費,該建號建物係由地鐵處採協議方式取得並拆除,考量部分樓層保留工程範圍外建物之意願,未全棟拆除,由渠等依與地鐵處達成協議內容,自行辦理滅失(部分滅失)登記,許君顯未依協議辦理建物滅失。
7.
本件建物現存實際可使用面積已低於本件建物之登記面積,惟因尚未辦理建物部分滅失登記,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法院不負任何瑕疵擔保之責,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六、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6‧25未曾受理火災案件。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