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雙園街21巷41號及43號建物中間之巷弄,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461─3地號土地部分位於上開巷弄內,部分位於同巷之道路上,2筆地號土地相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其上皆無建物,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461─1地號土地係56使字第194號使用執照(55建字(雙園)(西園)第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