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474建號建物,一樓現出租與第三人建龍宮使用;
3.
三樓係由一樓旁之獨 立樓梯出入,現均出借與他人使用。三樓房頂係輕鋼架、石棉瓦,與隔壁房屋為共有壁。土地 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建物總面積中之85.5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5.
二樓及三樓均有嚴重漏水。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 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1日 北市消調字第114301370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核能安 全委員會114年6月30日核輻字第1140009495號函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係於71至73年間建造或 完工之建物,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從確認前開建物之建造或完工時間;經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7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3732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7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2989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 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 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 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8.
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基於租賃或使用借貸等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