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11地號、310建號、1769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現場標的為1至3層建物,經地政人員測量 後,3樓前方有增建部分,從3樓上鐵梯上為水塔,此部分非增建。建物1至3樓內部相通,由內 梯上下樓,
3.
3樓為空房間,無分管協議。債務人表示標的由其及家人 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房子有漏水,無地震、火災、輻射、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176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其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 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